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20〕31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0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南大学
2020年1月16日
西南大学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房屋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更好地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公共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西南大学教学科研单位业绩奖励办法(试行)》(西校〔2017〕740号)和《西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西校〔2014〕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单位公用房配置按在岗工作人员数(含博士后)和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国际生数进行核算,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同类指标的50%纳入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面积,未明确为使用面积的,均指建筑面积。
第四条 学校在规划建设和分配公用房屋时,尽量考虑各教学单位相对集中办学,以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配置给各单位的各类公用房,各单位要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内部的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科学合理管理、使用和分配本单位用房,发挥公用房使用效益。
第二章 面积核算
第六条 机关和直属单位公用房面积核算
由定额面积(办公室面积、服务用房面积)和其他专项用房面积组成,即:公用房核算的面积=定额面积(办公室面积+服务用房面积)+其他专项用房面积。
(一)办公室是指单位各级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其面积按在岗工作人员数,以表1标准核算,即:办公室面积=工作人员数×核算标准。
表1:机关和直属单位办公室使用面积核算标准(㎡/人)
职 级 |
核算标准 |
校级正职 |
30 |
校级副职 |
24 |
处级正职 |
18 |
处级副职 |
12 |
其他工作人员 |
9 |
缺编单位工作人员按学校核定编制人数计算。
(二)服务用房是指单位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接待室、网络用房、储藏室等,其面积以核定的单位办公室面积为基数乘以核算比例,即:服务用房面积=办公室面积×核算比例。
核算比例为:一般行政单位按25%核算,主要为学生服务的单位按40%核算。
(三)其他专项用房主要指单位需要开展公共服务的用房。其他专项用房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其面积由学校公用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审。
第七条 教学、校管科研单位公用房面积核算
由定额面积(办公用房面积、实验实习用房面积)和专项奖励用房面积组成,即:公用房面积的核算=定额面积(办公用房面积+实验实习用房面积)+专项奖励用房面积。
(一)办公用房是指院(部)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其面积按全日制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含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国际生数或教师数,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进行核算。
1.按全日制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含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国际生数核算,即: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含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国际生数×1.23㎡。
2.按教师的基本办公用房和各类不同职称的教师办公用房核算,即:办公用房面积=基本办公用房面积+教师办公用房面积。
(1)基本办公用房面积
全日制在校学生数1000人以下的,核算面积500㎡;超出1000人部分,每人增加0.3㎡。
(2)教师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教师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核算:教授18㎡、副教授9㎡、一般教师6㎡;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正处级18㎡、副处级12㎡、一般干部9㎡。理工农医类教师不单独核算教师办公室,与实验室合并计算;人文社科类教师办公室含科研用房,不再单独计算。
(二)实验实习用房是指教学实验用房(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研究生实验研究补助用房;艺术学院的实验实习用房(系指实习及附属用房),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其面积按全日制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含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国际生数及表2标准核算,即:实验实习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含非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国际生数×核算标准。
表2:按学科分的实验实习用房面积核算标准(㎡/人)
学科类别 |
工学 |
理\农(林)、医学 |
数学、经济、管理学 |
信息科学 |
文学 |
外语、法学 |
师范艺术、艺术设计 |
体育 |
研究生补助标准 |
|
硕士生 |
博士生 |
|||||||||
配置标准 |
7.26 |
6.87 |
1.5 |
3.0 |
0.8 |
1.26 |
6.2 |
1.72 |
6.00 |
8.00 |
学生规模按学校各学科类别中学生人数的总和计算。
(三)专项奖励用房是指学校投入教学、校管科研单位后,其单位取得的对学校事业发展和“双一流”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大或突出业绩与成果以及承担公共教学服务任务予以奖励的用房,其奖励面积按以下各类标准核算:
1.高层次人才:按表3核算;
表3:高层次人才专用房面积奖励标准
人才类别 |
奖励面积(㎡/人) |
院士(长期) |
600 |
院士(短期) |
120 |
国家级人才 |
80(理工农医类)
40(人文社科类) |
国家级青年人才 |
60(理工农医类)
30(人文社科类) |
2.国家级科研平台:根据平台建设和发展需要,由学校严格论证后确定其面积;
3.部级科研平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理工科类1000㎡/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500㎡/个,人文社科类200㎡/个,其他部级科研平台减半;
4.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500㎡/个;
5.省部级教学示范中心:100㎡/个;
6.教学、校管科研单位业绩奖励:在评奖周期内按表4核算;
表4:教学、校管科研单位业绩奖励面积标准
业绩类别 |
业绩贡献(新增) |
奖励用房面积 |
人才培养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100
一等奖80
二等奖50 |
国家教学名师 |
80 |
|
国家教学团队 |
80 |
|
科学研究 |
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 |
最高科学技术奖2000
特等奖500
一等奖120
二等奖80 |
部级三大奖(自然科学) |
特等奖80
一等奖60
二等奖40 |
|
省级三大奖(自然科学) |
特等奖40
一等奖20
二等奖10 |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
特等奖100
一等奖80
二等奖40 |
|
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 |
一等奖40
二等奖20 |
7.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根据平台建设和发展需要,由学校严格论证后确定其面积。面向全校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其房屋面积减半核算;
8.校级专业图书馆:300㎡/个;
9.公共实验课实验室:以承担公共实验课人时数计算,人时数在10万人时以内按250㎡/万人时奖励,不足200㎡时奖励200㎡,超出10万人时部分按20㎡/万人时奖励;
10.思想政治理论、外语、计算机、体育等4门公共课:以承担公共课教师人数,按9㎡/人予以奖励;
11.学科获得博士授权点的奖励:实验类学科一级博士点1500㎡,理科一级博士点1200㎡,文科一级博士点800㎡;
12.特殊奖励:是指通过相关程序,学校决定安排使用的用房面积。
第三章 使用费计算及缴纳
第八条 超过核算面积的,超额部分按以下标准向学校缴纳使用费:
(一)超额面积在核算面积10%(含)以内,且面积不超过500㎡(含)部分,免缴使用费;
(二)超额面积在核算面积10%-30%(含)或面积500㎡以上、2000㎡(含)以内部分,按10元/㎡•月缴纳使用费;
(三)超额面积在核算面积30%以上或面积2000㎡以上,应退出超额部分公用房,否则超额部分按15元/㎡•月缴纳使用费。
第九条 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学校在新建或调整公用房时逐步补足其缺额面积,在未达到定额面积之前,按以下标准予以适当经济补贴:
(一)缺额面积不足核定面积10%(含)的单位,不予补贴;
(二)缺额面积超过核定面积10%的单位,学校按5元/㎡•月予以补贴。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12月30日以前,根据各使用单位公用房面积核算标准及相关单位提供的基础核算数据核定其面积。基础核算数据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次年1月将扣缴情况报财务处执行,如房屋面积发生增减的,次月予以变化执行,并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使用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机关和直属单位公用房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出定额面积的公用房,一律退出,学校收回用于安排教学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学院(部)、校管科研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教师工作室。教辅人员用房在实验室等用房中解决,不另安排。学院(部)行政管理干部仅在一处配置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一人具有多项称号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同一个单位(负责人)具有多个平台称号的,按就高平台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其他特殊公用房或特殊情况用房面积,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学校公用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审。
第十六条 上述定额核算标准和专项奖励用房标准,仅用于学校对各单位公房有偿使用定额面积的核定和管理,不作为配置公用房标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公用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西校〔2014〕615号)同时废止。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印发 |